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1、爆炸性物质分级与分组
1.1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1.1.1爆炸性气体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1.2 爆炸性气体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分组如下:
1.1.3爆炸性气体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B。
1.2可燃性粉尘分类和分组
1.2.1町燃性粉尘的分类
可燃性粉尘按其导电特性,可分为导电粉尘和非导电粉尘两种类型。
1.2.2可燃性粉尘的分组
可燃性粉尘按其最低点燃温度进行分组,具体分组方法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可燃性粉尘的点燃温度分为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Ta)和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
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通常又分为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mm)和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12.5mm)。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2.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2.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2.2.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2.2.1.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2.1.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2.1.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2.2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GB3836.14-2000和GB50058-1992进行。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GB3836.14-2000和GB50058-1992进行。
2.2.3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
个区域等级。
2.2.3.1 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
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2.3.2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
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
的场所。
2.2.3.3 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
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2.2.4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可燃性粉尘的区域划分可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
以上内容为《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中的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本内容编号非文件编号,查阅时以文件编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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