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现场有安全隐患未整改|设备非防爆被处罚[案例]
2021年12月底,山东省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和电气设备不防爆等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2022年1月初,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擅自决定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
2022年1月上旬,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发现,吴某某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11日,临沭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7月15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2年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行业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严厉打击企业“带病”作业行为,持续将“粉尘6条”监管落到实处。本案中,涉事企业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多次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属地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发挥多部门合力,综合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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